第三百四十章 钓鱼算非法捕捞吗?! (第2/2页)
围观的人群压低着声音,窃窃私语。
生怕声音太大被秦牧给发现了。
他们之中....
已经有人认出了秦牧的身份,情绪十分激动。
在担心秦牧的「霉运」影响自身的同时,也想要知道这个事件后续会有什么样的进展。
「小秦,警察来的话,他们也不一定说真话啊.....」
李卫国眉头紧锁,忍不住望向了秦牧。
在秦牧报警之后。
齐亮磊七人的确没再走了,而是站在了原地。
一副有恃无恐的样子。
很显然。
即便面对警察,他们也没打算说真话。
「他们会.....说真话的。」
秦牧耸了耸肩,露出了神秘的笑容。
他刚才报警的案由.....
是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其实。
这项行为,是记录在了刑法中的,属于刑事犯罪。
全称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违反
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二是行为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而现在正处于晋河的禁渔期。
前不久。
相关渔业部门刚刚发布了晋河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在此期间。
任何人在该河段从事对野生水产品的捕捞,都是犯法的。
而在立案标准上。
有六种情况,符合其一便属于情节严重。
第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第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第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第四......
量刑标准则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个罪判的其实不重。
齐亮磊七人桶子里的鱼加起来,也构不成情节严重。
最多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而已。
十五分钟后。
」呜呜呜——」
伴随着警笛声。
一辆警车从远处驶来,赶到了现场。
几个民警从车上下来。
围观的人群立即让开了一条道路。
「是谁报的警?」
其中一个民警扫了眼四周,开口询问。
秦牧立即举了举手,打了个招呼。
「又......是你。」
来的这个民警正是沈岛以前带过的几个年轻民警,没少和秦牧打交道。
自然也认识秦牧。
几个民警干咳了一声,正色问道:「说说吧,具体是什么情况?」
秦牧指了指一旁的齐亮磊七人。
将七人在这个河段捞鱼的事情说了一遍。
至于捕捞的是不是放生的鱼.
他只字没提。
「禁渔期还敢下河捞鱼?!」
民警闻言,顿时皱起了眉头。
这些年。
晋城的水生资源疯狂消耗,枯竭了大半。
自然水域中的野生水生物数量锐减。
其中最大的功臣....
自然是那些拿鱼雷炸鱼的,用绝户网捞鱼的,用新能源钓鱼竿电鱼的,下药药鱼的。
简直是无所不用其极。
不得已。
才有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条刑法的专门规定,就是为了惩治这种现象。
但这种事情还是禁之不绝。
「这位警官,我们捞鱼.....也没用渔网啊,用的就是这种手提式的捞网,这难道也不行?」
齐亮磊见状,连忙亮出了手中的捞网。
与其说是捞网,不如说是抄网。
他们用这工具,根本不可能对水生资源造成什么破坏。
「你们这....已经属于捕捞行为了。」
几个民警对视了一眼,沉声道:「在法律上,使用捕鱼工具下河捕捞,便属于捕捞行为!」
来之前。
他们还特地了解了一下相关的刑法条文。
在非禁渔期。
是可以使用这种捞网的,它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工具。
但在禁渔期。
使用任何工具下河捞鱼,都属于非法捕捞!
「啊?」
齐亮磊听后,满脸的不服气:「那些钓鱼佬还围着晋河钓鱼呢,他们也天天钓,那应该也算是非法捕捞了吧?」
他们就是拿着抄网在这里捡漏而已。
结果...
却招来了一个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那些钓技高点的,每天钓的鱼比他捞的还多。
「钓鱼和捕捞能比吗?」
民警冷哼了一声。
但还是耐心解释了一句:「钓鱼是国家认证的休闲娱乐活动,并非是牟利性质的捕捞,而且一人一杆能钓多少条鱼?」
「你们一捞就一桶,河里的鱼还不被你们捞灭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