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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电话号码

第九十二章 电话号码 (第2/2页)

只见得这位法学名教授继续道:“从西洋的电话号码簿案,亦可以窥知本案所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本案之中,下川所从事的是点校活动。尽管其对古籍作品添加了标点进行断句,抑或进行了划分段落,又或者校勘了别字。”
  
  “但请合议庭注意!上述的一系列点校活动,都只是对于事实材料的整理。其最终所复现的成果,也是事实材料,即《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原典。其点校活动,没有改变原典的表达。”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新的东西’在下川的点校活动之中产生。在下川点校之前,《东土巡游遣唐记》还是《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之后,遣唐记也还是遣唐记。其具体内容仍然是遣唐使关谷在东土所见所闻的一系列记载。”
  
  “正如同对电话号码的整理,仍旧是不受版权保护的电话号码一样。对汉文原典的整理结果,仍旧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汉文原典。”
  
  “原告的点校活动不具有任何创作内容,缺乏原创性。因此,其不满足作品对原创性的要求。原告下川的点校稿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刹那间,方才宫川的整个论述,被宇都宫撕开裂口。
  
  宫川皱着两道娥眉,握紧了笔,急忙站起来反驳道:“裁判长!被告方才说的不对,对于电话号码簿的整理,不能与古籍的整理相提并论。其使用电话号码簿案来类比,是对判例的选择错误。”
  
  “哦?”宇都宫听到宫川的反驳笑了笑,“那你倒是说说哪里不能相提并论。电话号码簿整理的对象是作为客观事实存在的电话号码。古籍整理的对象也是作为客观事实存在的汉文原典。”
  
  “原告所引用的布莱斯汀诉唐纳森光刻公司一案方才是真正的援引错误!商业广告插图的绘制,至少在某种意义上是经历一个‘无中生有’的过程。其与对事实材料的整理,完全不可相提并论。”
  
  “因此,裁判长!本案的法律争论其实异常简单。事实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原告下川的点校成果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进行梳理复现。显然并未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综上,被告代理人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之上,回响着这位法学名教授的声音。
  
  正如同在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中,费斯特出版公司对于乡村电话公司的号码簿的复制,不属于剽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一样。
  
  这位法学名教授也宣告着这样一个残忍无比的事实——那就是,即便藤村真的完全复制了下川的点校成果,他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是的,那怕他人将你的劳动成果光明正大的取走。
  
  他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剽窃。
  
  坏人哪怕做了坏事,也不用承担任何的结果。
  
  审判庭的大门紧闭,但却似有寒风吹进这法庭一般,无声地诉说着这场著作权官司的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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